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章程
序 言
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地处嘉定区温泉路280号,于2019年正式开办。
本着高起点、高定位办好新学校的指导思想,在嘉定区、黄浦区教育局的精心部署下,学校自建校起就由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委托管理,在学校顶层设计、课程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全面指导和资源扶持,探索紧密的委托管理模式。通过两校开展系列联合行动,提高学校管理效能,保障两校资源共享,质量引领,促进学校优质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学校校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温泉路280号,邮政编码为201801。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初中,学制为四年。学校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占地面积43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主要由两栋教学楼、一栋体育馆及一栋综合楼组成。学校设计规模为4个年级,共32个教学班。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让每一个生命闪光。指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把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心、重点落实在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发展,每一位教师专业成长”上,以生为本、激扬生命、舒展个性、幸福成长,最终促进学校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在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的委托管理下,建校五年内,学校的教育质量位列嘉定区初中的第一方阵,学校成为彰显艺术教育特色的现代化学校,成为嘉定新城的教育名片。建校十年内,实现学校优质发展,成为理念先进、创新驱动、质量一流、特色鲜明的高品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是:体现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育人要求,培养“仁爱、善思、健康、优雅、敏行”的优秀初中毕业生。
学校的教师发展目标是:通过“四叶计划”的实施,建设一支“教风优良、砥志精研、合作奋进、创新发展”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修善思、求真懿行;
学校的教风是:自达仁爱、启智创思;
学校的学风是:自主乐学、求索创优;
学校的管理作风是:自觉服务、高效创新。
第九条 学校的文化标志是:四叶草。四叶草的四片叶子分别寓意为“真爱”“自信”“健康”“梦想”。

校标释义:
校标外环由四片叶子和一个圆组成。圆环由学校中文和英文名构成。
四片叶子像双手的形状,寓意着学校教师用双手呵护着校园内每一片“四叶草”的生长;外轮廓为绿色圆环,圆环寓意着团结、和谐、完美的人本思想,绿色代表着生命与希望,体现了学校发展的蓬勃生机。
抽象的“四叶草”象征真爱、自信、健康、梦想,四叶草叠加形成的爱心既体现孩子热爱生活和生命,也体现社会、学校、家庭、自我“四位一体”协同教育。四片叶子的颜色由浅入深,体现孩子在初中四个年级的不同学习经历,沉淀出不同的生命色彩。四叶草根部的种子寓意着持续生长的力量、学校和师生未来发展的无限可能。
中间的圆形背景如一个“地球”,体现学校的自然生命气息和国际化视野。抽象的“太阳”表达了在学校文化浸润下,孩子们拥有美好的金色年华,实现“让每一个生命闪光”的追求。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学校中层干部实施竞聘上岗制度,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决策。校务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学校每两周召开一次行政会,会议由校长主持,所有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学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发展议事会,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反映教职工、学生、家长的真实想法,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对于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重大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
2、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多方参与、民主管理的治理格局,形成科学规范的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治理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学校治理全过程。
3、研究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度融合与实施,加强“五育并举”体系建设,完善“三全育人”工作机制,把党的教育方针贯穿立德树人全过程。
4、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党建工作创新,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和科学化水平。
6、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
7、深入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8、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在党支部的授权下,参与民主评议中层干部。
5、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务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课程管理部、学生工作部、教育服务部六个职能部门。校务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处室和宣传交流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人才建设与人事管理,课程教学部负责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和科研、教师培训、体育、艺术等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教育工作、学生主题活动、团队工作和家委会等工作,教育服务部负责学校基建、教辅二线和后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四个年级设立级部主任和级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级部主任、骨干班主任、学科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级部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以校园网、公众微信号等为平台,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了专门的教职工调解小组,协调处理教职工间的矛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组织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集体学习和校本研修制度。教职工集体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发展管理、时事政治、师德师风、专业发展等方面的通报、学习与培训。教职工集体学习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参与集体学习的情况,纳入个人日常工作考勤与学期考核。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计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由校务会议商讨制定研修目标与工作方案,由课程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与评估,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情况,纳入个人日常工作考勤与学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仪式教育制度。学校各类仪式教育活动是指学校重大庆典、庆祝,重要主题教育等活动,包括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入团仪式、重要表彰活动、升旗仪式等。师生必须规范着装,积极参与各类仪式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综合改革的需要,成立各专项工作小组,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类工作项目组等。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的办学方针,学校依据章程编制《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管理制度汇编》,具体化相关基础性制度与程序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参照执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并接受政府、行政与业务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财政、物价、发改、纪检、卫生、纠风办、文明办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的委托管理下,两校开展一系列联合行动:以联合会议、联合教研、联合质量监控、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展示等形式,促进学校教师发展,促进两校教育教学的共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分管副校长、课程管理部、学科组长和备课组的垂直管理体系。按学科设立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组和艺体组五个学科组,每组设立学科组长1人,领导和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根据学科需要,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每组设备课组长1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级部、学科组、备课组、班主任及导师团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级部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学科组长负责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进行学科教学管理,建设学科组文化,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备课组长在学科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落实课堂教学常规,不断提高本年级学科的教学质量。在学生工作部的统筹安排下,级部主任、班主任协调各班导师团工作,落实全员育人。
第三十条 学校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指导,贯彻执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年度课程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以“在这里,与最美好的自己相遇”为课程理念,构建由润德课程、启智课程、健体课程、崇美课程和融创课程构成的“美好课程”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途径,加强教学常规的精细化管理,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积极构建高效课堂,提升教育教学品质。课堂教学是学校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全体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并改进教学方法,减负增效,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全体教师严格按照《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备课、上课、作业等教学环节一致性意见》和《新城实验中学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新课程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努力提高课程执行力,对教师执行教学五环节的检查情况列入教师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合理、科学地组织教学质量调研与检测,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按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业考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不加课不减课;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学校不组织大面积补课活动。任何班级和教师均不得擅自调课,凡需调课的,需报课程管理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禁为学生统一订购和推荐教育主管部门限定外的各种教辅用书。教材和配套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教师在作业布置时,做到适量、适度,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行分层作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开设体育课和开展体锻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专职教师,科学设置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有效实施,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艺术、科技和劳技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养。依托学校作为嘉定区交响乐基地学校的优势,着力打造学校特色课程“织音课程”。学校每年举行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从师生需求出发,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广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建立学校资源库,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以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劳技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阅览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定点专人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组织教师深入学习现代教学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原则,大力推进课堂教学研究。学校每学期召开各专题学习会、研讨会,开设“教师论坛”,举办教学节,每学年开展教科研成果的评审和表彰活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根据校区划分招生。凡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政策办理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学习学校课程,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和仪器。
3.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在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中均获得合格,可获得毕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调解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尊敬师长,为人谦逊,关心集体,争做拥有真爱、自信、健康、梦想的四叶少年。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及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我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区、外校就读的,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先要联系好接收学校,然后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经相关负责老师核实无误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转学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2.学生因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医院出具的休学建议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上报区教育局审批,由课程教管理部签发休学证明准其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课程教学部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3.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4.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应届初中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暂行规定》操作,给准予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
5.学校根据《新城实验中学学生奖惩条例》对取得优秀成绩、获得明显进步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和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开招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组织每学年全员工作岗位竞聘工作。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新城实验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学年度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参与制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讨论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3.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在党支部的授权下,参与民主评议中层干部。
4.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逐级反映或提案方式对学校调解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每一位教职员工都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2.教师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习活动。
3.教职工一旦岗位竞聘成功,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贯彻“多劳多得、优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实施基础型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并根据《新城实验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98.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校教职工利益的经济决策由教职工大会通过;教育服务部定期向校长和校务会议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 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务纪律,杜绝铺张浪费。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物价局审批文件执行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六十一条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产管理,制定学校校产管理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教育服务部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建立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学生工作部、级部、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系。每班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班级导师团,形成教育合力。
级部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级部教师会议,及时了解本年级教师工作、学习情况,收集教师、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
学校聘任所在辖区派出所的副所长担任法制副校长,聘任热心学校教育工作的社会人士担任校外辅导员,与周边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校内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同时,学校在家委会的组织下开展每日学生入学家长护导工作、每周家委会成员半天值日制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努力拓展教育资源,参与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新城教育集团各类活动,开展校际互动合作,积极与校外德育基地、人文科技场馆等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与国内外学校建立姊妹联盟,积极引入优质智力资源为师生提供高品质课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校务会议审定,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新城实验中学
2020年7月30日
